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于耀文┌───────────────────────────────────────────────────┐│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李文欽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3,280元│AC0000000│98年1月31日││││限公司社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