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鄭惠珠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4年2月6日竹監營字第50-E00000000號裁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附帶行政訴訟,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部分)函送本院行政訴訟庭,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姓名 林翠容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並於補繳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原告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前揭裁決不服部分,若已逾行政救濟期間,縱依本裁定補繳並補正其餘事項,亦有遭駁回之可能,故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蔡玉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