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杜恩芝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季正新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12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季正新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129號刑事判決諭知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呂政燁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