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 薛家鈞 即原告1
蔡佩蓁 被上訴人 薛銘泓 即被告
薛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
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於105年9月
1日本院成立同時移撥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6,000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7,000元/㎡×土地面積78㎡=2,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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