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書狀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 洪振騰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振堯 間請求確認書狀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本件於
105年9月1日本院成立同時移撥本院),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