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展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邱秋霞 (即 陳松田 之繼承人)
陳綺欣 (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陳執群 (即陳松田之繼承人) 許李秀玉 許銘翔 許茂松 許貴華 許崇信 許書銘 張剛維 張宏誌 邱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
陳姿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7日內先以書狀就下列事項向本院表示意見:
㈠對於被告107年11月9日民事陳報㈢狀之意見。
㈡對於被證13支票形式上真正之意見,有無收受被告許茂松所繳付7,888,384元款項。
㈢被證11之105年3月14日交屋結算明細表是否原告製作交付予被告許茂松。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