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80號聲請人 張梅英 訴訟代理人 張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8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萬得福│03-D0-00-0000000-0│1│5000│││投資信託股│精選證券投資││││││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2│第一金證券│第一金萬得福│03-D0-00-0000000-0│1│5000│││投資信託股│精選證券投資││││││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竺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