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黃珮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二審107年度上字第1494號與相對人 汪承樺 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更正錯誤駁回事件,需舉證聲請人黃珮瑄非民國105年7月1日受理汪案第一線承辦人, 係渠 等2人共同委任之律師答辯書誤寫所致。為避免汪承樺將來以此錯誤之事實基礎對聲請人提起其他訴訟,並為免聲請人日後能不受汪承樺打擾,以及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乃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更正上開錯誤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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