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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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智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智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0年11月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76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貴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刑期變更為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31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1192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林源森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