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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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鳳琴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
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3,600元(計算式:915,60
0元+28,000元=94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需補繳9,24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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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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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崙背鄉崩│2,800元/㎡ │981㎡ │3分之1 │915,600元 │
│ │溝寮段9-114地│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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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雲林縣崙背鄉崩│2,800元/㎡ │30㎡ │3分之1 │28,000元 │
│ │溝寮段9-168地│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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