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10號
上訴人  郭松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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