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10號
上訴人 郭松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