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7年6月22日│97年2月15日│97年4月4日│97年7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681號│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年度毒偵字第29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02號│97年度訴字第1534號│97年度訴字第1534號│97年度訴字第2395號││事實審│││││││├───┼────────────┼────────────┼────────────┼────────────┤││判決│97年8月29日│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97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02號│97年度訴字第1534號│97年度訴字第1532號│97年度訴字第2395號││判決│││││││├───┼────────────┼────────────┼────────────┼────────────┤││判決確│97年9月22日│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97年10月20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