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號1樓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漏附聲請狀狀尾,其聲請狀內抑未蓋銀行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足聲請狀狀尾及於聲請狀狀尾補蓋銀行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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