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詣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3541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詣銘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佯稱欲購買折合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之藍鑽遊戲幣」應更正為「佯稱欲購買折合新臺幣(下同)4萬8667元之藍鑽遊戲幣」(此部分業據檢察官於本院108年1月7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黃詣銘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電腦遊戲網路中之虛擬人物、金幣、道具與裝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在遊戲伺服器內,遊戲帳號使用者對於上述電磁紀錄擁有處分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因此上開人物、金幣、道具與裝備等電磁紀錄雖屬虛擬,但在網路遊戲上具有一定之價值,可供玩家作為交易之客體,是遊戲帳號使用權及處分此等人物、金幣、道具與裝備等電磁紀錄,既有一定之財產價值,仍應為財產上利益,而屬刑法詐欺得利罪所保護之客體。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明知自己並無足夠資力購買網路遊戲之虛擬貨幣,竟虛偽向告訴人 陳賀晉 表示欲購買網路遊戲之藍鑽遊戲幣且將於購買後隔日匯款支付之手段,而詐得藍鑽遊戲幣1萬9000元、5萬4000元(據告訴人稱新臺幣與遊戲幣幣值約為1:1.5),折合價值為4萬8667元【計算式:(19000+54000)1.5=48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告訴人表示沒有調解意願而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失等節(見本院易字卷25頁反面),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為淨水器維修員,月薪約2萬多元,離婚,需照顧一個3歲小孩之生活狀況,係因當時與前妻離婚,沈迷於遊戲中,而花用過度無法付款予告訴人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62頁),犯後於本院訊問程序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本案被告詐得價值4萬8867元之遊戲幣,而獲有財產上利益,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6465號被告黃詣銘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詣銘明知自己無支付款項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8日1時29分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天堂M」網路遊戲,並以角色名稱「攝魂者」(係於107年1月25日登入註冊,認證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登記用戶為黃詣銘之妻 林嫚琳 )登入遊戲,發私訊予使用角色名稱為「夫人快住手」之陳賀晉,佯稱欲購買折合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之藍鑽遊戲幣,將於隔日匯款支付,施用詐術致陳賀晉陷於錯誤,誤認黃詣銘確有付款意願,先後於同日1時29分59秒及23時36分17秒,以「夫人快住手」角色向「攝魂者」角色購買道具「鋼鐵長靴」之方式,移轉交付藍鑽遊戲幣1萬9000元及5萬4000元入黃詣銘所註冊使用上開角色名稱「攝魂者」之遊戲帳號內。黃詣銘於得手後,果未依約付款,斷絕聯繫,並於同年月19日12時3秒許,將該角色名稱「攝魂者」之遊戲帳號出售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並經該門號持用人登入遊戲辦理認證異動。
二、案經陳賀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詣銘經傳未到。然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角色名稱登入遊戲,向告訴人私訊表示購買上開藍鑽遊戲幣,迄未付款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賀晉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遊戲歷程、IP位置、道具接收者會員資料、道具流向等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用戶資料等在卷可稽。況參以被告上開遊戲帳號於取得告訴人移轉交付之藍鑽遊戲幣後,旋於同年月19日12時3秒許,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登入該帳號辦理認證異動乙情,有上開道具接收者會員資料在卷可憑,足證被告於取得藍鑽遊戲幣後旋將該遊戲帳號出售轉讓他人之事實,是苟被告確有支付款項之真意,又豈有於甫取得藍鑽遊戲幣後,旋將遊戲帳號出售轉讓他人,且迄未付款,斷絕聯繫,亦未於無力付款後,將藍鑽遊戲幣返還告訴人之理?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檢察官蔡仲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魏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