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梁榕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春梅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春梅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7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供擔保新臺幣30萬元,經本院以86年度存字第38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案號:本院86年度執全字第311號)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為取回擔保金,復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9日以頭份郵局第000376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之期間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言固非無據,惟其就上開擔保金,早於89年1月19日經核准以89年度取字第53號取回在案(領取依據:民事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有本院依職權查閱提存案號相關案件之電腦資料附卷可憑(上開提存卷宗因逾保存年限,業已銷燬),從而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