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志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其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始得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票據號碼WG0000000號本票,本票到期日為109年4月30日,有本票影本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於到期日前請求付款,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陳報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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