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7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賴玲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