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黃品文 被告 關正儀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18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