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將被告 王耀鴻王金獅 列為被告,惟被告王耀鴻、王金獅已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23日、100年6月7日死亡,系爭土地被告王耀鴻、王金獅之應有部分於原告於107年3月30日起訴前即已分別歸屬被告王耀鴻、王金獅之全體繼承人所有,而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故原告未將被告王耀鴻、王金獅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即屬當事人不適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被告被告王耀鴻、王金獅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徐晨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