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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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胡明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