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鳳仁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將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債務人稱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1113、1113之
1、1113之2、1113之3地號土地、佃東段541地號土地、溪心段1219、1219之1、128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司執字第33288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惟因尚未製作分配表,致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銀行無法提出清償方案等語,請債務人補提最新債權人清冊,並正確載明「現存債權金額」,以供本院核算債權人所能提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