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許煙溪 法定代理人許進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進益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提出登記於被告許進益(附年籍資料)名下⑴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20建號建物(門牌:新竹市○○街○○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⑵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被告許進益(附年籍資料)最新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