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江淨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87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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