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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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1.07│97.02.15│97.02.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號│偵字第849、863、│偵字第849、863、││││2030、2071號│2030、207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6│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2653號│2653號││審├──────┼────────┼────────┼────────┤││判決日期│97.04.07│97.12.02│97.12.02│├─┼──────┼────────┼────────┼────────┤││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06│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決││號│2653號│2653號││├──────┼────────┼────────┼────────┤││判決確定日期│97.05.13│97.12.22│97.12.22│├─┴──────┼────────┼────────┼────────┤│備註││編號2、3、4、5、│編號2、3、4、5、││││6前經97年度上訴│6前經97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定其應│字第265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8月│執行刑為2年8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5.07│97.05.07│97.05.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49、863、│偵字第849、863、│偵字第849、863、│││2030、2071號│2030、2071號│2030、20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2653號│2653號│2653號││審├──────┼────────┼────────┼────────┤││判決日期│97.12.02│97.12.02│97.12.0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2653號│2653號│26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2│97.12.02│97.12.22│││││(不得上訴)││├─┴──────┼────────┼────────┼────────┤│備註│編號2、3、4、5、│編號2、3、4、5、│編號2、3、4、5、│││6前經97年度上訴│6前經97年度上訴│6前經97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定其應│字第2653號定其應│字第265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8月│執行刑為2年8月│執行刑為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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