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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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炘展
MyittarStreet&YadanarStreet,II-Quarter,SouthOkkalapaTownship,Yangon,Myanmar.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