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4號原告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關心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8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萬8341元,應繳裁判費6萬26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2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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