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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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88號、第8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李子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子謙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8年10月25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