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原告尚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訴訟代理人 陳學宏 被告 黃士瑋 即黃士瑋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新臺幣(下同)66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部分」。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108年度訴字第251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