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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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施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婷婷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金額100,000元、期限3年,約定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債務人施婷婷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21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0000元施婷婷自民國110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00000元施婷婷自民國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百分之一點八四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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