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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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田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表明債務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