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更以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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