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陳天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崑崙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崑崙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於104年2月10日償還,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29日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蔡崑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惟相對人蔡崑崙已於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前之104年12月28日死亡,分別有本院收件章戳一枚及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蔡崑崙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湖鎮│瓊林││1525││││148.5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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