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8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6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龔明亮 、 林寶貴 等二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聲請關於債務人林寶貴部分之強制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龔明亮、林寶貴等二人為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以書狀聲請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其中債務人林寶貴已於110年4月1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林寶貴既已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就此部分,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