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9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對相對人乙○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