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3號聲請人甲○○住址詳卷非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或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於民國104年1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之扶養費,依前述規定,專屬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住所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兩造亦未有管轄之合意,故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爰徵得聲請人同意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