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債權人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及貨款收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