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
丁○○丙○○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原名 游惠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己○○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元(以被告占用之21平方公尺而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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