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時之債務清償方案、有何履行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何、聲請前兩年之財產變動情形、戶籍資料、聲請前有無經法院裁定清算或宣告破產及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等證明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2月6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