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746號聲請人 詹秀薰
詹秀穎 詹秋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詹秀士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詹瑞榮 、 詹張玉蘭 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已死亡應提出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