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畯淵選任辯護人姚宗樸律師具保人吳政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3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畯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吳政勳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筆錄、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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