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禎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命聲請人 於文 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應受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