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3號原告林○○住屏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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