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金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原金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原金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天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古天倫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古天倫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不認識之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及經他人提領後可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得以逃避國家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工具,得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4日前某日,在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某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操作ibon列印寄件條碼後同時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金融卡密碼予該成員,以此方式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及上開詐欺集團所屬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前揭資料後,即持之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提領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人頭帳戶使用,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二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古天倫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使用古天倫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將帳戶內之款項領出,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二告訴人及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受騙,訴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天倫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及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被告行為當時尚未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之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此部分自無可能適用前開規定而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以同時提供本案4個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係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被告就本件犯行,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26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有犯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⒉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犯罪工具使用,便利詐欺集團犯罪之遂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所為應予非難;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然尚無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犯後態度;⒋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手段、未獲取利益、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及其所自 陳國中 肄業知識程度、職業為工人、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條文既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而採取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㈡被告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充作人頭帳戶
而為犯罪工具,並使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然卷內無證據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匯款之款項係由被告親自收取或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並遭提領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該款項應屬正犯及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非屬僅成立幫助犯之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又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曾因提供本件帳戶自詐騙集團成員分得詐騙贓款或不法利益,難認被告因本件犯行而獲得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㈢至被告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雖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俞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金融機構帳號以下簡稱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帳戶3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玉山帳戶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中信帳戶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方式匯款時間(民國111年)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被告之帳戶證據1告訴人 羅欣宜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出售二手IPHONE訊息,引誘羅欣宜回應購買,佯稱:匯款後會出貨等語。網路轉帳8月4日10時9分許1,000元郵局帳戶①告訴人羅欣宜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137至139頁】。②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65頁】。③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55至16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41至151頁】。⑤中華郵政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63頁】。8月4日10時22分許1萬5,000元2告訴人 謝宛儒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及警方人員,於111年8月2日8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謝宛儒,佯稱:健保卡遭盜用涉及洗錢,須將帳戶內款項匯至台北地檢署監管等語。臨櫃匯款8月4日10時31分許8萬元郵局帳戶①告訴人謝宛儒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173至174頁】。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83頁】。③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85至19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75至182頁】。⑤中華郵政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63頁】。3告訴人 張良秀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張良秀英認識之保母,於111年8月4日10時許撥打電話給張良秀英,佯稱:買房缺錢須借錢等語。臨櫃匯款8月4日10時46分許5萬元郵局帳戶①告訴人張良秀英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01至202頁】②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警卷,第209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03至208頁】④中華郵政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63頁】4告訴人 傅美梅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傅美梅之姪子,於111年8月4日10時41分許撥打LINE電話給傅美梅,佯稱:投資生意急需資金。網路銀行轉帳8月4日11時45分許15萬元國泰世華帳戶①告訴人傅美梅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37至38頁】。②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62頁】。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61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39至59頁】。⑤國泰世華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71頁】。5告訴人 吳靜芬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吳靜芬之姪子 吳友呈 ,於111年8月4日撥打電話給吳靜芬,佯稱:須借錢等語。臨櫃匯款8月4日11時59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吳靜芬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17至218頁】。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229頁】。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19至227頁】。④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83頁】。6告訴人 張水明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張水明之外甥 胡訓彰 ,於111年8月4日11時2分許撥打電話給張水明,佯稱:有急用要借錢等語。網路銀行8月4日12時4分許5萬元玉山帳戶①告訴人 張永明 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119至121頁】。②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卷,第133頁】。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33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23至132頁】。⑤玉山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75頁】。7告訴人 李江 阿梅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 李江阿梅 之孫女,於111年8月3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李江阿梅,佯稱:與友人合資缺錢須要周轉等語。臨櫃匯款8月4日13時23分許2萬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李江阿梅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95至96頁】。②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明細【警卷,第109頁至111】。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10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97至107頁】。⑤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83頁】。8告訴人 吳麗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吳麗英之朋友 張美玲 ,於111年8月3日11時1分許撥打電話給吳麗英,佯稱:須借錢等語。ATM自動櫃員機轉帳8月5日10時17分許3萬元中信帳戶①告訴人吳麗英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69至70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9頁】。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83至85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71至77頁、第87至89頁】。⑤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83頁】。9被害人 陳秀菁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出售二手冰箱訊息,引誘陳秀菁回應購買,佯稱:匯款後會出貨等語。ATM轉帳8月5日10時46分許1萬5,000元玉山帳戶①被害人陳秀菁警詢時之指訴【警卷,第237至241頁】。②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43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45至258頁】。④玉山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75頁】⑤中國信託銀行戶名「古天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283頁】ATM轉帳8月5日11時54分許1萬5,000元中信帳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