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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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2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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