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72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原告起訴狀內記載「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則應項本院陳明何以原告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原因,
  以及證明甲○○有法定代理權之資料。
二、應受判決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究竟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
  判?是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金額為多少?原告訴之聲明顯
  有不明之情形,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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