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372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原告起訴狀內記載「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則應項本院陳明何以原告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原因,
以及證明甲○○有法定代理權之資料。
二、應受判決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究竟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
判?是給付之訴或確認之訴?金額為多少?原告訴之聲明顯
有不明之情形,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