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權而優先適
用。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借款債務而涉訟時,已合意由台灣高雄地方院管
轄,有貸款約定書一紙影本附卷可稽(參照貸款約定書第十
一條規定),揆之首揭規定,縱令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亦
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本件既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四、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