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昭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昭志就所為犯行均已全部坦承,聲請人現年51歲,年邁之母親現一人獨居,且被告腦部腫瘤約10至15公分,須待診治,願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作為擔保等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7年2月24日、4月24日分別延長羈押(另於
107年2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2份在卷可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屏東地檢)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由屏東地檢檢察官於107年5月3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有屏東地檢107年5月7日屏檢錦安107執2771字第14838號函、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