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案,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