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丁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36711元│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9%│││││││││││││├──┼───────┼──────────┼──────┼───────┤│002│新臺幣80740元│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4%│││││││││││││└──┴───────┴──────────┴──────┴───────┘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36711元│自民國10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002│新臺幣80740元│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丁勝前於民國102年6月3日及民國105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78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