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 李鈺雯 代理人 鄭清妃 律師相對人 陳彥君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離婚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7年度家調第9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然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可知聲請人之主張非顯無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建新